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1990年10月24日 皖发〔1990〕25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十年少生一千万人,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近几年来,人口出生呈回升态势,计划外生育率居高不下,现在又处在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的峰顶,形势很严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把过快的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做到“两种生产”一齐抓
计划生育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综合性的、难度很大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计划生育工作才能搞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的同志要具体抓,经常检查督促,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从一九九一年起,县同乡(镇)、乡(镇)同村要每年签订《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地、市也要同县签订责任书。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要进行考核,凡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文明单位、先进集体。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省已建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地、市、县、乡、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处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分类指导,抓好后进单位的转化工作。
二、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依法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制订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地方法规,要坚定地、全面地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是法规和现行政策明令禁止的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禁止,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一定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党员、干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要加强人口的计划管理和法制管理。县(市)要按照“依法管理、指标控制、计划调节、持证生育、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的要求,将人口计划指标下达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人。对超生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要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和经济的处罚。
要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
婚姻法》,严格结婚登记和婚姻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早婚,制止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