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
 (1990年9月1日 皖发〔1990〕20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发〔1989〕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是指导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严格控制措施,坚决纠正机构编制问题上的越权行为,防止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二、认真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的检查、清理和整顿。
  各地、各部门要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检查、清理的重点是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下达后的情况,包括有无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上级部门对地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无干预等情况。检查、清理工作,以各地、各部门自变为主。在自查的基础上,地、市由党委、政府负责,将直机关由省编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互查。省委、省政府将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市和省直部门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在地市和部门要及时主动纠正,妥善处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检查、清理的组织落实工作。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的检查、清理情况于今年十月底以前报省编委。
  三、严肃编制纪律,严格控制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扩大人员编制。
  今年,除党中央、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准再增设新的党政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现有机构不允许升格。为保证政令的统一和畅通,现有党政机构要以稳定为主,不作大的调整。对一些明显的职能交叉,可设可不设的机构(包括非常设机构),要下决心撤并;对少数关系不顺的机构,在不突破现有机构总额的前提下,可作局部性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核定的党政机关编制总额、领导干部职数。严禁超编进入,超限额配备领导干部。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从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律暂停审批。凡超编单位,一律不得新进人员,个别需要调进业务骨干的,要做到“出二进一”,先出后进。空编的党政机关进人,原则上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除少数特殊需要经批准的以外,严格控制从基层、企业调入和从社会上招收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占用或变相挤占下属事、企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得长期借调下属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在机关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