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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990年4月16日 皖政〔1990〕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 省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的工作汇报;
  (三)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指导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分管副省长的职责:
  (一)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的措施;
  (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发生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专员、市长、县(市、区)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研究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行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的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任期目标的实施计划;
  (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督促有关部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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