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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
 (1990年7月6日 皖政〔1990〕42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徽省造林绿化规划,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造林绿化实行分级、分部门目标责任制。专员、市长与省长签订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长与专员、市长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长和县(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与政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驻皖单位负责人与当地政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造林绿化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绿化保存面积,山区、丘陵地区达到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地区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农田林网建设面积达到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铁路、省管公路、江河渠道两旁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全线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他道路、河渠两旁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全线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不宜植树地段,适当养花、育草;
  (四)城镇公共绿地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专用绿地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能栽植树木、花草的街道两旁,合理地栽植了树木花草;
  (五)农村村庄的庭院和四旁隙地都适宜地进行了绿化。
  第四条 一九九五年底前,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年森林采伐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森林资源年消耗量小于生长量,采伐迹地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二)防止乱砍滥伐措施得力,毁林案件查处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年发生森林火灾的次数、面积未超过限额,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时,未发生重大病虫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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