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最大班女职工有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就近设置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妇幼保健设施。不满三百人的单位,应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具。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每月可给女职工发放一定的经期卫生用品,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此项费用,从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离、退休女职工不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一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有关医疗机构配合,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检查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
《规定》第
十二、
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违反《
婚姻法》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
《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规定》和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会、妇联和卫生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