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90年5月1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含合同工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招收女职工的条件,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它单位无权擅自规定。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
三条所确定的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五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六条 持有准生证、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
五、
六、
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