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1990年5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筹集林业基金,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使用。
第三条 省设立省级林业基金。有条件的地、市、县,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设立林业基金。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用于营林的拨款;
(二)林业主管部门借入的用于营林的国内外贷款;
(三)农业发展基金和扶持发展农林特产资金中用于林业的专款;
(四)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政管理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
(五)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工企业按比例上交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筹集和接受捐赠的营林资金;
(七)国家安排给我省的营林资金;
(八)国家林业基金中安排给我省的部分;
(九)林业主管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经营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入;
(十)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计划使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
(二)防护林建设;
(三)成片荒山荒地造林、迹地更新和封山育林;
(四)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清查,林业技术推广;
(五)林业生产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六)其他营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