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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废止

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建制的乡(镇)均应设置财政所,建立一级财政(以下简称乡财政)。
  第三条 财政所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本级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组织管理乡(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以及财政周转金的收支;
  (四)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监督检查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五)指导和监督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六)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
  (一)收支包干,即:划分收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结余留用,超支自理;
  (二)收支挂钩。即: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交(补助),超收分成。
  包干的期限,一般定为三至五年。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的比例,由县(市)确定。
  第五条 乡财政由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组成。
  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包括:县(市)下划的工商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县(市)下划的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事业费,文化、教育、卫生、广播、计划生育事业费,抚恤、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不包括临时救济经费,民政事业发展经费及其他不列入包干支出基数的专项经费),其他事业费,行政支出等。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各项征收提成,公房租金等。支出包括:按省有关规定由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自有资金的收入包括:乡(镇)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乡(镇)筹款收入等。乡(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也暂列入自有资金收入范围。支出包括:农业生产投资,公共事业投资,发展生产基金,按规定开支的人员工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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