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五)投掷妨碍公共秩序或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诽谤、侮辱他人或者制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七)在桥梁、铁路道口停留或集会,或以静坐方式举行示威活动;
  (八)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除外。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要害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志线。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游行、示威队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严重治安案件的;
  (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