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组织复查验收。为了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验收,防止划率收兵,下一步安排一个复查验收阶段,时间大体三个月左右,今年年底结束。各地、各部门要以中央决定为指导,结合前一段工作情况,提出各自复查的内容和安排。对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各类公司,包括经过前一段清理整顿确定保留、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要认真进行全面复查;对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前成立的公司,凡未清理整顿的,也要清理整顿。各地、各部门要重新制订所有公司撤、并、留方案,由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定。要切实抓好后进单位、重点单位及薄弱环节的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各地、各部门组织进行,必要时由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对一些重要部门、重大案件以及问题多、难度大的公司,各地、各部门要派清查小组进行重点复查,有问题不查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七、深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不仅要砍掉一批过多、过滥的公司,而且要继续深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一了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的领导,建立“三定一包”(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间,分工包案)的责任制,集中力量,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组织联合办案。要按照“两院一部”《通告》的规定,对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自首的要从重处罚。要特别抓紧那些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不论阻力有多大,不管涉及到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凡进行投机倒把、违法乱纪活动的案件,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委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不论其职务高低,都要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要广泛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经济违法案件的,要满腔热情地接待,认真受理。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和案件要逐一摸底排队,抓紧查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对那些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予以追究。要选择典型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增加查处工作的透明度。
八、认真做好公司撤并的善后工作。凡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处理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没有主管部门的,其善后处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严禁抽逃资金,私分财产。从核准撤并之日起,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凡没有履行的,中止合同;正在履行的,可继续履行完毕或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理。因撤销而合并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关于处理资产清理和人员安置问题,责成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劳动局、人事局按照国家主管部委规定制订具体办法,统一处理。
九、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对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进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并从严核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工商、监察、审计、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指导监督。要通过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税收、审计、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和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责成省财政厅、审计局、劳动局、人事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