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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决定

  三、清理整顿公司首先从省直做起。对华皖实业(集团)公司、江淮康华发展公司和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要继续深入进行清查,根据进一步清查的结果,进行严肃、认真、妥善的处理。
  要严格按照中央决定,对省直各部门办的公司,逐一进行排队,该撤并的坚决撤并。撤、并、留方案由主管部门分别制订,经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和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现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改由有关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四、坚决撤销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严禁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现在已经开办的,包括清理整顿中已经办了脱钩手续的,绝大部分应予以撤销。少数符合社会需要,效益显著,确有必要保留的公司,必须与原机关、团体完全脱离关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方案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提出,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
  对少数仍在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在十月三十一日前办完辞去一头职务的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更不允许搞假辞职、假脱钩。凡借故拖延或明脱暗不脱的,按违犯党纪、政纪论处。县以上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11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责成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下决心砍掉一批过多、过滥的公司。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撤并一批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重点砍掉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对下列各类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或合并:(1)违反国家归口经营和专营规定的公司;(2)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无固定的从业人员、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自有资金、无正常的经营渠道的公司;(3)同一行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重叠交叉的公司;(4)经营管理不善,财务制度混乱,严重亏损,事实上已经破产,没有必要保留的公司;(5)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学会、协会、记者站办的以技术服务为名,实际从事商品流通的公司;(6)省级公司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在各地、市、县设立的分(子)公司;(7)未经经贸部批准,擅自挂进出口牌子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8)金融系统投资或参股经营开办的商业、物资、房地产开发和咨询服务公司;(9)以租赁、承包为名,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挂国营、集体公司名义的私人投资企业;(10)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办的不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要任务,不以为机关生活服务为主要宗旨,从事商业批发和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劳动服务公司;(11)按上级规定应当撤并的公司。
  既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经营权的政企不分的公司,要取消行政管理职能,把行政管理权交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办成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或取消经营权,保留公司名称,不发营业执照。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老的行政性公司一时难以分开的,也要有计划地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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