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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决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决定
 (1989年9月11日 皖发〔1989〕16号)


  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全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经过十个多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制止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依法撤销了一批综合性、流通性的公司;集中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清查了在全省影响较大的华皖实业(集团)公司、江淮康华发展公司和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和其他一些公司;初步整顿了流通领域里的混乱现象。但是,正如中央决定指出的,对清理整顿公司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明确有力、犹豫观望,行动迟缓等问题,在我省同样存在;加上动乱的干扰,我省清理整顿工作还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对下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省里召开专门会议作了部署。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把清理整顿工作继续抓紧抓好,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活动。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公司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纠正犹豫观望态度,克服畏难情绪,以及一撇了之、只查不处的错误做法。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指导方针、基本要求和方法步骤,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决心认真负责地抓到底,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公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实行省长、专员、市长、县长和厅局长负责制。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根据中央要求,由省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聘请老同志担任顾问。并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清理整顿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案件、省直和制度建设四个组,由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相应充实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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