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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企业开发新产品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应提取百分之十五以上用于开发新产品;
  (二)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接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五)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成本。
  第九条 省和地市建立的技术开发基金以及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新产品试制结束后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工业试生产结束、正式投产前,须进行投产鉴定。专用性强和市场容量小的新产品,上述两项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试制计划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技术标淮、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齐备;
  (三)有产品使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意见。
  第十二条 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合理稳定,具备正式投产所必需的工艺规程、操作规范以及工装、设备、检测及质量控制手段;
  (二)通过标准化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产品鉴定由下达该项目计划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四条 新产品鉴定根据情况采取下列形式:
  (一)鉴定会。由主持鉴定单位邀请专家及主要用户,对被鉴定产品进行审查、评价,作出结论;
  (二)书面审议。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专家以书面形式对被鉴定产品给予评价,主持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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