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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
  (一)运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首次开发并投产的产品;
  (二)在结构、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原产品有显著改进,性能、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扩大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在本地、市第一次试制、生产,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为地市级新产品;在本省第一次试制、生产,经鉴定合格的为省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五条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项目计划、统计、考核、鉴定和奖励。
  第六条 新产品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编制,并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省科委审定。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和重大新产品研制计划,分别由省经委和省科委编制。各部门、地市和企业根据上述规划和计划,制定本行业、地市和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计划。
  第七条 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应根据可供资源、技术状况和市场前景,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下列新产品优先列入开发计划:
  (一)节能降耗、出口创汇、治理污染的新产品;
  (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以国产化顶替进口的新产品;
  (三)企业与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高技术、高效益新产品;
  (四)利用本省资源搞深度加工的新产品;
  (五)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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