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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失效]

  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千分之二点四;二年期为千分之二点七;三年期为千分之三点零。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二年期利率计息;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的,按三年期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专户”行按照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并按季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和利息收入报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贷款企业必须按季向批准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列入年度贷款计划的治理项目,除有特殊原因并经下达计划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外,企业不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当年内不开工的,取消该项目的贷款资格。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与豁免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必须向“基金专户”行和环境保护部门编报还款计划,按期付息,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财政、环境保护、银行等部门参加。总投资超过一百万元的贷款项目,应邀请省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厅局参加。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由“基金专户”行签证的“安徽省污染源治理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贷款企业可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凭环境保护部门填发的《安徽省污染源治理贷款项目豁免通知书》到银行办理豁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限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享受豁免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本金除按规定豁免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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