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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
 (1989年10月28日)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决定关于安徽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决定我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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