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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1988年2月25日 皖档〔1988〕12号)

  第一条 为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应本着既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开放档案。
  第三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除少量需要控制使用的以外,均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局规定开放期限少于三十年的,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期限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档案馆定期对有密级的档案提出解密意见,征得形成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下列档案控制使用:
  (一)各级党委、党组的会议记录;
  (二)涉及党内历史上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的档案;
  (三)各级领导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档案;
  (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政治历史档案;
  (五)有关审干、信访、干部惩处的档案;
  (六)有关国家军事、外交、经济、技术、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方面的机密档案;
  (七)开放后不利于国际团结、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等的档案。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要严格区分,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显明。
  第七条 开放的档案均应整理编目,并备有检索工具,供利用者查找。
  第八条 珍贵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均可查阅开放的档案。需要复制的,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并交其办理;大量复制档案须经馆长批准。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第十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由有关机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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