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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制药设备应专机专用,并有防静电措施。有药工序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和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作工器具,工人上班时不得穿戴化纤织物制品。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各个有药工序,均要贯彻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实行限量领料、存料。配药、拌药、装药必须单人隔离进行。工作现场应及时清除药尘和余药。焚毁余药、废药、药尘和生产垃圾,应在专门划定的场地进行。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火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的,其配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八点六。
  (二)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化钾,也不得使用赤磷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
  (三)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
  (四)严禁使用冲击感度为四十厘米/五公斤,爆炸率大于百分之六十的配方和摩擦感度压力为二公斤/平方厘米,摆角80°、爆炸率大于百分之六十的配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第十一条 严禁企业将制药、配药、上药、搓引、切引等危险工序扩散到厂外点或户加工。个体、联户只准从事卷纸筒等无药工序的生产。
  第十二条 严禁生产拉炮、摔炮、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自爆的产品以及飞行轨迹无规则的危险产品。
  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定点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原料,属于化学危险品的,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氯酸钾的花炮生产企业由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报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发给《危险品购买证》。物资部门凭“购买证”销售。

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应分类专库贮存、专人看管、严禁火种,库室内应保持规定的贮存温度和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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