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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划定安徽省第一批九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局、建设厅关于
 划定安徽省第一批九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报告
 (1988年11月12日 皖政〔1988〕7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划定安徽省第一批九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是非常必要的。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必须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凡新建、改建项目一律要征得省文物管理部门同意,经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才能动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解释,由省文物局、建设厅共同负责。
  (原报告略,附《安徽省第一批九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附件:      安徽省第一批九处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我省九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下:
  一、泾县新四军军部旧址
  (一)保护范围:
  1、司令部(包括种墨园、大夫第两处):东及东南至村中河沟外沿,北至石路外沿,西及西南至种墨园墙脚以外十四米处。
  2、修械所旧址:东、西、南至墙基以外五米处,北十米至公路外沿。
  3、大会堂旧址:东、南、西、北至旧址墙基以外二十米处。
  4、政治部旧址:东、南、西、北至旧址墙基以外十米处。
  5、战地服务团旧址:东、南、西、北至旧址以外五米处。
  6、中共中央东南局旧址:东、南、北至旧址墙基以外十米处,西至水塘边道路外沿。
  7、叶挺桥旧址:东、南、西、北至桥身以外十米处。
  8、新四军抗日殉国烈士墓:东、南、西、北至墓冢以外十米处。
  (二)建设控制地带:
  1、司令部旧址: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七十米以内,东至叶子山,北至小山坡,西至小水塘,南至叶子河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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