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专营后,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保证计划的实现,不得自销;专营部门对计划和合同订购的合格产品,必须及时收购,不得拒收或拖延收购。违者,以违反
经济合同法予以制裁。
三、对主要品种实行统一综合价
1、大、中型化肥厂生产、国家计划分配和进口的化肥,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制定全省统一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下达各地执行。用于粮、棉挂钩的专项优质化肥和奖售化肥,亦执行省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2、地产小化肥出厂价,由省物价部门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片核定,一般可在平均成本的基础上加百分之十的利润。销售价格以地、市、县为单位,制定统一综合价,向农民公布。
3、省内生产纳入省分配计划的农药,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出厂价。农药的销售价格(包括省内生产和外购),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综合价。省内生产的其他品种农药,出厂价和销售价(包括省外采购品种),由地、市、县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4、农膜(包括国家调拨、省内自产、外汇进口、外协串换等)统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出厂价,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综合销售价。
5、物价部门每年应根据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对化肥、农药、农膜的出厂价和销售价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进一步整顿农资市场秩序
1、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以工商部门为主,物价、税务、银行、公安、生产、供销部门参加的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在今年内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
目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非专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停止营业,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其库存,经检验质量合格的,按出厂价移交专营单位;质量略低于标准的,削价交专营单位处理;质量低劣的,就地销毁。非专营单位和个人今后如再经营上述商品,所得价款应予没收。
2、县以下基层农技推广单位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或基层供销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要执行与当地基层供销社统一的销售价格,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或倒买倒卖。有些小品种农药,基层供销社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
3、生产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的出厂责任制,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赔偿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且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