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18日 皖政〔1988〕7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现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1、化肥、农药、农膜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
2、省内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即:铜陵化工总厂和铜陵磷铵厂的磷肥、磷铵,淮南化肥厂的尿素和硝铵,马钢焦化厂的硫酸铵,以及安庆石化总厂的超产尿素,均由省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省农资公司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按省核定的优惠价格收购。
地方小氮肥厂、县以上磷肥厂以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地方小磷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符合质量标准的均由产地的农资分公司和市、县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超产部分由工商企业签订合同,按出厂价加百分之十的价格收购。
省内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凡纳入省统一分配计划的(品种附后),由省农资公司或委托产地农资公司统一收购。非统配计划的品种,实行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也可以联销或代销。
3、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由省计委实行计划管理。农垦、外贸系统自行进口部分,应交省农资公司统一经营,其生产自用部分由专营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工厂集资返还化肥,应交当地专营部门代销。
4、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化肥、农药、农膜,及时支援农业救灾。此项储备任务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储备数量由省政府审定,储备资金、利息由省农行和省财政解决。鉴于化肥、农药、农膜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很大,地(市)、县两级专营单位可按销售额提取百分之三的储备风险基金,专户存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供销社和省税务局另行下达,由同级税务部门监督执行。
二、统一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管理
1、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家分配、省内生产、地方进口和协作进口(包括外贸、农垦进口)的优质化肥、农药中的骨干品种和农膜,全部纳入指令性计划管理。年度生产、收购、分配计划,由省计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专项供应计划由省计委、省供销社下达;调拨计划由省农资公司下达。地、市、县分配计划,由地、市、县计委下达。
2、地产碳铵、小磷肥、小品种农药,每年由地、市、县计委牵头,会同工商部门,进行产需计划衔接。自用有余的,先由上一级农资部门在省内组织平衡调剂。少量与省外协作的,需报省计委批准,由省农资公司签发外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