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派往山区县和贫困县的“助工”一级以上职务(或职称)、自愿下乡支援五年以上保证完成包扶任务的,经与选派单位、受援县、受援单位签订五年支乡合同,其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十八周岁以下在校读书的子女,可办理“农转非”。其家属子女户口可迁入其户口所在地,也可迁入受援县。合同期满,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其家属子女户、粮随迁手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单位可提请注销其家属子女的城镇户口。
对派出人员的家属生活,原单位应负责照顾,在分配住房、子女就学和到集体企业就业等方面,应优先解决。
六、科技、管理人员自愿要求调到省内乡镇企业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并主动与其要求调往的乡镇企业所在县联系,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接收的县人事部门可根据本人要求接转关系,行政、工资关系可放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单列企业编制或事业编制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及劳动保险费用由调入的乡镇企业一次或按月交付其工资关系所在的部门(退休保险费用也可一次交付本人),其户口、粮油关系可留在县城,也可不转。因工作需要而调回的,其工作应由人事部门妥善安排。
七、机关、高校、科研单位和人才相对富余或专业不对口的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要求辞职或停薪留职到省内乡镇企业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予放行。申请辞职的,按规定从速办理审批手续,发给辞职批准书和辞职补助费。
八、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后到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县城以下乡镇企业工作的,如所在县人事部门同意重新录用,可按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报批,所需增干指标,由批准机关凭《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给的辞职批准书,于当年年底到省人事局办理。
九、户口在县以上城镇的“五大”(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高校收费走读、高教自学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山区县、贫困县乡镇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合同鉴证,试用半年期满,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且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工龄从签订合同到乡镇集体企业工作之日算起。所需增干指标由各地、市报省追加。上述人员的工资关系放在用人单位的县级主管部门,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并可在此基础上上浮一级。五年之后,上浮工资变为固定工资,允许流动。不满五年流动的,取消其正式干部资格。
十、科技、管理人员承包、承租、领办乡镇企业,须与乡镇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或有关部门鉴证,其报酬与经济效益接钩,按合同规定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