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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直单位
 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
 (1988年4月23日 皖政〔1988〕26号)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省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要把我省乡镇企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从人才问题上突破,首先从省直单位抓起。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动员和鼓励一批科技、管理人员(含技术工人,下同)支援乡镇企业。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和鼓励科技人员个人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创办乡镇企业。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已确定定点包干扶贫的省直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按照省老区、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皖老区字〔1988〕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包干联系贫困县工作的意见》,把帮助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省人事局要根据乡镇集体企业的需要,继续组织人才、智力对口支援活动。其他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可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形式对口帮带乡镇企业。
  二、对于包干扶贫和对口支援乡镇企业的单位,实行有偿优惠政策。支援单位所得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不交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其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奖给派出支援人员,百分之三十用作在岗职工的奖金,百分之三十留作基金。
  三、对派出人员应和本单位在岗人员一视同仁,保留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提职提级不受影响,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派出人员支援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下乡支援的第二个月起享受上浮一级工资(由受援单位支付)待遇。完成包干任务,支援时间连续满三年后,上浮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一级。其后类推。回原单位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已固定的保留)。
  在下乡支援期间,除按财政部门规定每天补助一点五元外,每人每月由受援单位加发下乡生活补贴三十元。
  对派出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凡具备任职资格的,优先聘任。派出支援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限额指标用完的,可不受职数限制,兑现职务工资。原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限额内评定了任职资格的停薪留职和辞职人员,即使未履行聘任手续,其停薪留职或辞职前的职务工资应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兑现(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8〕3号文件认定任职资格的除外)。对辞职人员,并应作为工资基数计发辞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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