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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8月23日 皖政〔1986〕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 村卫生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
  (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
  (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
  (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 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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