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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职业中介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有序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引导、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人事、工商、财政、税务、价格、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益性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有偿职业中介活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费,除依法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按规定开办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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