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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修正)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用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九条 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发出征用土地通知书或者征用土地公告;
  (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征地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四)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五)依法逐级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文件及征用土地协议,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并在用地者交清有关征用土地的税费后,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划地;
  (八)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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