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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则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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