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二、删去第九条。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