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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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