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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二、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测绘主管部门在省测绘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具体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第九条修改为:“省测绘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地籍测绘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按规划组织地籍测绘工作的实施。”
  四、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境外组织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永久性测绘标志由设置单位就近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单位保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款修改为:“委托单位应当和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办理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单位应当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分别抄送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市、县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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