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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01修正)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特殊专业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勘察、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承包商购买、使用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业主发现承包商购买、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承包商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施工承包商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业主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建设监理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估价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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