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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萧山市”修改为“杭州市萧山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杭州市萧山区。”
  三、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四、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五、删去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八、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d28543--020304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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