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或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属于国家或地方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是国内需要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