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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下沙地区。”
  二、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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