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目前资金需求情况、筹资方案、用款计划;
(六)企业的还款计划及保证;
(七)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要落实好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担保公司对申请材料共同审核并形成综合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经批准后,由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性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是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经营性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公司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的经营性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利用基金以经营性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的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比政策性方式的范围更为宽泛。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于因经营性运作方式发生的损失独立承担责任。
第四章 基金的补偿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科技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及管委会的财力状况安排基金拨款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基金预算包括:
(一)预算年度政策性方式的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和上年政策性方式发生的损失;
(二)相当于预算年度担保发生额6%的担保损失补偿金;
(三)预算年度增加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策性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公司代理财政支付。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50%,以确保担保公司以资金流动性为主要特征的担保能力。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加委托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基金的10%;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基金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