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现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专项基金,通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以法人资产的形式进行运作。运作的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或上述方式的组合。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基金、担保基金;
(二)上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科技周转金;
(三)担保公司税后可供投资主体分配的利润;
(四)其他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的运作以贯彻执行开发区管委会产业政策为主,兼顾自主经营面向市场的担保业务。
第五条 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
第二章 政策性运作方式
第六条 担保公司受理企业使用基金申请。申请使用基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开发区以上(含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或列入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的各类科技计划;
(三)连续2年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不低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四)基金委托贷款或担保贷款能按期偿还并不拖欠利息和担保费;
(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新注册企业满足(一)、(二)、(五)项即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应将以下材料报担保公司: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产品介绍、投资及市场分析;
(三)产品列入科技计划或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财务情况,包括上年度财务决算、本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