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2002年1月29日)
为了营造低成本运营的投资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本规定在开发区内适用。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
1.除国家限制的特许行业外,项目立项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产品内销、进口付汇设备清单、加工贸易及特定商品登记许可证,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3.非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取消计划投资通知单,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4.对一般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取消“确定取费类别”、“开工审批”两个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备案制。
二、改进企业注册登记办法
5.企业注册登记受理和材料审查实行专人负责制,经营场所的勘验实行谁管辖谁勘验。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管理。
6.企业如果从2001年起连续三年无违法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和商事信誉较高,可以免检。
7.如果兴办生产型企业需要租赁厂房或场地,可暂用临时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待厂房落实后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如果申办房地产开发,只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无需提交资质证书,便可办理登记;除国家专营、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企业经营范围一律按企业申请的范围核准。
三、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8.从2001年起,取消振兴路收费。
9.取消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性收费。2001年内逐步取消非经营性事业收费。
10.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收取会务费。
四、调整人才引进和劳动用工政策
11.调整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1)实施人才证书制。对企业急需且符合入区条件但暂无法办理户口的人员,可以先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发给《人才证书》,凭此证书享受开发区常住居民的各项待遇;
(2)筹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留学生服务站,建立引进智力资源的信息网络和配套服务体系;
(3)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于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研发及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