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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应当实行挂牌交易。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请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中止交易的申请,应当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出。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
  (二)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四)有损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净收入的归属与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或者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企业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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