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一)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三)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四)已经消灭但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二)对疫点内的动物饲养用具、圈(厩)舍、活动场地、运载工具以及动物饲料、垫料、粪便等受污染的物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疫区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确诊后根据动物疫病种类,进行治疗或扑杀;对易感染的饲养动物,应当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措施,实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四)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应当设立临时性防疫消毒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五)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
  第十八条 受威胁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第十九条 封锁的疫区内动物疫病被扑灭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