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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2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的畜禽产品,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逐步增加投入,加强防疫监督队伍建设,健全防疫监督体系,完善防疫监督手段,提高防疫监督工作的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控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预防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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