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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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