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31日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水系等。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镇空间环境等;
  (二)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三)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
  (四)城镇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