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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修正)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第四十二条 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住宅占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当由本单位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的农业税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改变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其中,农田水利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调整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实施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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