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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不含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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