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者的情况下,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七)市土地交易中心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地块设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地块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回。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买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或现金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