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出让、转让、租赁,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应。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必须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确认书、落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招标范围及投标人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编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