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凡列入昆明市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活动。未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由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