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2002年1月17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