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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修正)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四)已按规定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五)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有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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