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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1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已于2001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7日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废止,其废止决定,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规章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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